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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光宇電池質量缺陷處理
哈爾濱光宇電池質量缺陷處理
我們對以下情況中出現的質量缺陷承擔責任:
1. 哈爾濱光宇電池賣方交付的同時,買方應當簽收貨物。
2. 哈爾濱光宇電池買方應在賣方交貨之日起七日內對賣方交付的貨物進行檢驗。買方應當在該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將賣方供貨的數量或者質量等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情形(如有)書面通知賣方。如買方未在該檢驗期間檢驗或通知的,視為賣方供貨的數量和質量等符合雙方約定。
3. 哈爾濱光宇電池如發現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買方應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在前述約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賣方,并同時隨附買方認為不合格產品的照片以及不合格情形的表述供賣方專業技術人員檢核。如賣方確認存在質量問題,應給予書面確認并及時以同等數量合格品調換。如賣方對供貨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疑問,可派員至買方檢驗核實,買方應予以積極配合。若雙方對賣方供貨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存在分歧并產生爭議,應盡量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提交雙方認可的權威技術檢測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并以該質量鑒定為根據做出相應處理。鑒定費用根據權威技術檢測機構所做的鑒定結論對雙方的支持比例由雙方分攤。但該鑒定費用應當先由買方墊付,鑒定完畢后,買方可根據鑒定結論對賣方應當支付的鑒定費用進行追償。
4. 哈爾濱光宇電池在約定的質保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賣方應當免費維修。超過質保期發生質量問題的,賣方可以進行維修,但買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維修費用;沒有約定維修費用計算方式的,按照賣方最新的維修價格清單計算的費用進行結算。
5.哈爾濱光宇電池 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質保期為 12 個月。
6. 哈爾濱光宇電池由于買方使用不當引起的質量問題,不是本條款所稱的質量問題,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可以進行維修,維修費用按前述第 20 條的約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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